1月1日,史上最嚴環保法已正式施行。環保部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與新法相配套,環保部出台的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四個規章,也將於近期實施。
  按日計罰,罰到違法企業肉疼
  規定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5.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解讀
   按日連續計罰打破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的限制,使“罰無上限”。啟動按日計罰要滿足三個條件:1.企業要有違法排污行為;2.按照水、大氣等專門環保法律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3.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啟動按日計罰。
  實施查封扣押,基層執法硬起來
  規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的,環保部門可查封、扣押:
   1.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的;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5.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解讀
   新環保法實施前,法律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因而在以往執法過程中,對肆意污染、破壞環境並拒不配合執法等違法行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例如,環保部門1月1日去查違法排污企業,發現有違法排污行為,決定給予罰款處罰,出具責令改正的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為,而不再是限期整改。
  公眾參與,每一雙眼睛都緊盯排污
  規定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1.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
   2.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葯、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的或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
   3.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解讀
   環境信息公開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信息的需求,也要滿足企業的信息公開能力。此外,根據“環保法”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可處以罰款。此外,辦法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新華社  (原標題:排污不再“限期整改” 而是“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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