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2月31日電 (記者 申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與去年相比,同比上升35.18%;結案標的總額為73.71億元,較去年同期飆升了87.51%”。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2013年商事案件年度報告。根據報告顯示:一年來總體趨緊的國內外經濟環境,讓大量信用卡代償企業出現生產經營或資金周轉困難,銀行抓緊收貸與企業還貸能力也相應下降,導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與標的額不斷攀升。
  據南京中院陸正勤副庭長介紹:2013年,該市兩級法院共新收各類商事案件15215件(去年同期1083當鋪3件,同比上升40.25%),審結13715件(去年同期10134件,同比上升35.34%)。其中最為突出的特點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激增。
  在報告中顯示:南京市法院今年共受理金融借款類案件2590件,而去年同期為1916件,同比上升35.18%;結案標的總額為73.71億元,固態硬碟較去年同期的39.31億元、飆升了87.51%。
  對關鍵字於造成此類案件激增的原因,陸正勤介紹:
  “一是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今年,由於國內外經濟環境總體趨緊,出現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生產原材料、勞動力等生產成本上漲和利潤下滑等新情況、新形勢,企業銷售量下滑,應收賬款難收回,大量企業易出現生產經營或資金周轉困難,銀行抓緊收貸與企業還貸能力下降,導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與標的額不斷攀升;另外一方面:金融機構管理不規範及調整轉型的影響。除了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因素外,內部管理不規範導致業務操作風險房屋二胎的累積效應以及金融機構的調整轉型也是催生案件增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非傳統金融服務機構容易發生業務操作不規範,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而從信用社模式向商業銀行模式轉型發展過程中,因機構整合、人員整合、業務整合而引發集中的訴訟也屢見不鮮。”
  陸正勤告訴記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往往審理周期長、難度大。由於部分貸款人因故意躲避債務而下落不明,出庭應訴率普遍較低,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偏多,導致審理周期漫長,成為金融機構及時高效收回貸款的重要障礙。又由於被告不到庭應訴,導致部分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她還特別提到:“在審理難度增加的同時,此類案件的調解和執行也比一般案件複雜,大量公告送達的案件因至少有一個被告下落不明,根據程序法的規定,只能判決結案,不能進行調解。銀行由於內部管理原因,對調解缺乏主動和熱情,即便同意調解,作出讓步的空間也較小,致使調解工作難以取得實效。因貸款戶無法償還,保證人不願償還,拍賣變現抵押物難等因素,造成執行難度大,直接影響到執行結案率。”
  “結果往往是不得不面對勝訴是銀行、損失依然是銀行這樣一個現實。”陸正勤告訴記者,對金融機構的風控,司法機關的提示語是“完善風險控制管理,杜絕違規操作”。
  陸正勤提示金融機構,“結合南京中院2013年審理案件的事實情況,發現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內部風險控制措施不到位,導致了無法得到補償的損失。”
  據其介紹:這些風控“盲點”具體表現在:
  其一:親自控制風險的力度不夠。信貸人員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不作實際調查,或者輕信借款人提交的形式材料,在有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情況下,過分依賴融資擔保公司的資信調查,對貸前排查和預防可能導致欠貸不還的重大隱患方面缺乏親力親為的力度。在貸中控制方面,一些銀行在質押貸款業務中過分依賴委托的第三方監管公司對質押物實施監管,對質押物的變動情況不掌握、不瞭解,質押物特定化的特征不充分時,容易產生權屬糾紛,給金融機構行使質押物優先受償權帶來障礙。
  其二:不嚴格實行面簽制度。用於證實借貸關係、擔保關係的書面文件,其中的簽字並非借款人、擔保人本人的簽名,甚至出現出借方工作人員代簽名的現象。案例一、某銀行訴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擔保人抗辯對擔保合同不知情,經過司法鑒定,擔保人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擔保合同關係不成立,銀行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其三:權利憑證保管不善。為減少信貸風險,金融機構大多採用抵押貸款的方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之後,金融借款債權對抵押財產在登記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領取他項權證並妥善保管。如果對該類權利憑證保管不善,可能導致抵押權的落空。案例二、某人以個人房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後未及時取得他項權證並妥為保管。導致個人利用他項權證偽造銀行印鑒申請辦理解押登記,並將該房產向案外人設定抵押,導致銀行對原抵押房產喪失優先受償權。(完)  (原標題:企業頻現周轉難 南京今年金融借款糾紛案激增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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